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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发生意外伤害雇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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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发生意外伤害雇主的责任
1、问:为了照顾患有先天脑瘫疾病的儿子,已是花甲之年的吴先生通过中介雇佣了保姆王阿姨。王阿姨工作尽心尽力,为人正直老实,颇让吴先生一家满意。可不久前,王阿姨不仅自己受伤住院,还为医疗费的事和吴先生打起了官司。那天,王阿姨买菜回去后,被潜入吴家的小偷一记闷棍打晕。后来,王阿姨被吴先生送到医院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吴先生出于同情,先行垫付了5000元,但拒绝支付余下的医疗费。虽然小偷被抓住了,但他一贫如洗,付不起余下的医疗费。无奈之下,冒着与东家闹翻的危险,王阿姨将吴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请求支付余下的医疗费用,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答: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王阿姨与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王阿姨作为吴某选定并雇佣的家庭保姆,其完成雇佣行为的方式受吴先生的指挥与分配;为照顾儿子的生活起居,吴先生雇佣王阿姨完成相应的家政服务,也借此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但在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同时也增加了王阿姨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
3、吴先生和王阿姨之间已形成了雇佣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没有过错,在被雇佣人发生意外时仍应承担责任。王阿姨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吴先生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第9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上海家政群
1、欢迎来到“魔都新发现”版块,我叫日置和,刚来上海1年。快节奏的现代生活让都市人变得越来越忙,如果家中能有人帮忙洗衣、烧饭、打扫卫生,自然能减轻不少负担。不过, 对身处异国他乡的外国人而言,如何与中国的家政服务人员顺畅交流成了一大难题。
2、来学“王阿姨能帮忙烧饭吗”。中国人习惯把家政人员亲切地称为“阿姨”。因为从事这个行业的人,一般都是五六十岁的中年妇女,在“阿姨”前加上姓氏就能组成固定称谓。比如,王阿姨、李阿姨、周阿姨,学会固定称谓后就能向对方提出具体需求了。如果工作太忙,没时间烧饭,可以说“王阿姨能帮忙烧饭吗”。
3、不过,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家政人员烧出来的菜,色香味有很大的差异。上海阿姨的菜浓油赤酱、口感略甜;东北阿姨的菜量大偏咸、多含葱蒜;湖南阿姨的菜色泽浓郁、辣味十足。给您个小建议,为了烧出来的菜能合自己的口味,选择家政人员时,记得要了解阿姨的籍贯哦。
4、这时,会用到“明天下午能来吗”、“后天上午能来吗”、“周日早晨能来吗”的表达,把所需时间加到“能来吗”之前就可以了。如果对方实在无法调整日程,就会安排其他同事上门服务,还请相互理解。双方和和气气、有商有量,才能维持长期的主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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